为加强我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室接诊传染病或疑似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并上报至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人。
二、各二级学院遇到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立即上报至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人。
三、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人每月25-30日收集全校各学院的《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踪、复课登记表》、《晨检记录》、《消毒记录》等各项登记记录。
四、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专家组开展各项工作。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上报。
五、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于24个小时内电话上报至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在24个小时内电话上报至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传染病登记记录,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制定日期:2004年10月21日;
2013年4月第一次修订 ;
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第三次修订;
2019年10月四次修订;
2021年11月第五次修订;
2022年6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8月第七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