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健康,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教学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章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校组织、师生参与的,旨在改善校园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卫生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校内环境卫生、公共卫生;
(二)校园内饮食卫生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疫工作;
(五)其他疾病防治消毒工作;
(六)创建卫生单位以及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师生遵守学校卫生制度,增强卫生意识,爱护卫生设施,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爱卫会)是校园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定期研究校园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并监督检查全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校爱卫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二)规划、部署、协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检查、督促本校区域范围内各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建设健康学校等方面的工作;
(四)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动员本校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学校促进活动;
(六)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置违章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后勤保障部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全校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党群工作部、行政工作部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学校工作要点,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增强师生的卫生文明意识和科学健康理念;
(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宿舍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指导学生参加日常卫生管理,并负责督促、检查卫生保洁工作;
(四)教学管理部、各学院负责在学生中开展健康理念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增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做好各教学单位的卫生检查和卫生管理工作;
(五)校医院负责师生的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工作。
第三章 爱国卫生制度和师生义务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每三个月全面检查卫生一次;
(三)对学校重点保洁区域,爱卫会每月检查一次;
(四)做好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卫生标准及制度的管理工作;
(五)爱卫会吸收学生参与学校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条 全校师生应遵守下列义务: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物品;
(六)不在建筑物的墙、门、窗、柱和室内台面上乱写、乱涂、乱画、乱张贴;
(七)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开窗通风。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学校爱卫会工作以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校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爱国卫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章程的单位和个人,校爱委会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21日制定;
2018年8月第一次修订。